制定禁毒法的指导原则是哪几个?
有关部门和立法机关在起草、制定《禁毒法》过程中主要遵循了以下三个原则:
一是“专群结合”。禁毒工作涉及面广,社会性强,是一项系统工程,既需要公安机关、检察机关、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加强执法、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,更需要紧紧依靠广大群众,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,打一专场禁毒的人民战争。
二是预防与惩治相结合。毒瘾易染难戒,加强预防工作十分必要,既要动员全社会加强禁毒宣传教育,严格麻醉药品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制,积极落实各项防范措施,特别是要预防青少年沾染毒瘾,又要加大对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,使禁毒工作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。
三是教育和救治相结合。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,又是病人和受害者。对吸毒违法行为要依法处罚,但对吸毒人员则侧重在教育和救治。这就需要大力推进社区戒毒、社区康复与强制隔离戒毒、康复场所康复相结合的多元化戒毒模式,引导吸毒人员重返正常的社会生活状态,切实巩固戒毒成果。
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哪一年?
党和国家曾于1954年、1962年、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启动民法制定工作。
第一次和第二次,由于多种原因而未能取得实际成果。1979年第三次启动,由于刚刚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,制定一部完整民法典的条件尚不具备。因此,当时领导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立法工作的彭真、习仲勋等同志深入研究后,在八十年代初决定按照“成熟一个通过一个”的工作思路,确定先制定民事单行法律。现行的继承法、民法通则、担保法、合同法就是在这种工作思路下先后制定的。
2001年,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(草案)》,并于2002年12月进行了一次审议。经讨论和研究,仍确定继续采取分别制定单行法的办法推进中国民事法律制度建设。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以来,又陆续制定了物权法、侵权责任法、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。